第一条 为了明确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联网和开户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有关要求,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同意,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第三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时,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书面提出联网或开户申请。
第四条 联网或开户需提交的材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见附件);
(三)开户所必要的业务协议签署页。
与开户相关业务协议标准文本由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通过各自网站公开发布。
第五条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结算代理人寄送的联网或开户材料后进行相关业务的受理。材料齐全无误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或开户手续;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结算代理人材料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发生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要求变更备案的情形,应在完成备案后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书面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
(三)变更所必要的业务协议签署页。
第七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变更预留印鉴等基本信息,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书面提交《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申请变更。
第八条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结算代理人寄送的变更材料后进行相关业务的受理。材料齐全无误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手续;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结算代理人材料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退出银行间债券市场,由结算代理人分别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书面提交《境外机构投资者业务申请表》申请终止联网或销户。
第十条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结算代理人寄送的终止联网或销户材料后,经确认材料齐全无误,账户无余额、不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已结清所有应缴费用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联网或销户手续;材料有缺失的,一次性告知结算代理人材料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境外非法人产品终止时,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将在产品到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日终自动办理终止联网或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负责对本指引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